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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0 20: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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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紧密相关。身处数字时代,我们越发感受到现代科技给司法带来的改变,在线庭审、智慧法院等司法实践逐渐融入并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如何看待科技对司法的影响,如何应对数字时代的司法变革,如何使科技服务于司法,更好地推动公平正义的实现,这些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必然要思考的问题。作者结合法学经典理论和国内外司法实际,从十八个方面系统深入地分析了数字时代的司法变革这一热点问题,以期为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发。
数字时代,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正在深刻地改变着司法的现实样态,也给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想象空间。在互联网、大数据以及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司法也迎来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人类的司法文明经过数千年的复杂演进,已经形成了一整套以审判和法庭为中心的相对稳定且保守的司法体系。而现代科技的发展正在打破这一整套为我们所熟知的司法制度,同时也挑战着我们习以为常的观念基础。互联网审判、在线异步审判、智能辅助裁判等正在中国发生的鲜活的司法实践,在为我们研究司法提供生动样本的同时,也对我们的司法理论提出了全新又深刻的挑战。我们的司法理论研究真的准备好了吗?我们有合适的观念与智力资源去回应或接纳这些挑战吗?诸多问题都有待我们深入思考。
本书上篇研究的是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理论与技术问题。上篇内容共六章,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总体规范性问题,以及技术本身在司法中运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问题。
司法活动是国家核心公共权力的运行,涉及司法活动主体最基本的权利,因此必须慎之又慎。就全球来看,法治发达国家在将新兴技术引入司法的核心领域时往往持十分审慎的态度。可以说,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在规范性层面上展开深思熟虑,从而有深度地把握这场变革的价值论基础。
第一章以亲历性原则为例,审视国家司法权力运行系统引入现代科技技术的“保守原则”及其相关界限。“司法是国之重器”,司法是解决纠纷、实现正义的最终且最彻底的途径,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影响公民最基本权利的生杀予夺大权皆在司法,所以首先必须厘清现代技术引入司法的最基本原则应当是某种“保守”原则,这意味着新技术的引入必须有极为充分而有力的理由,并且应在理论上厘定其边界。
第二章从司法统一视角看待现代科技消除司法权“国家性”与“地方化”矛盾的基本思路与方案。以人工智能辅助司法决策为代表的现代科技赋能司法的重要理由在于,新技术能够从机制设计上解决司法的“国家性”与“地方化”矛盾。审判权是国家的权力,类似的案件应当在全国范围内得到基本类似的处理。但我国法院的“地方化”特性突出,已带来一些现实问题。
第三章以人工智能在审判中的运用为例,检视技术引入导致司法内部诸多价值(效率、公开、秩序、准确、公正与人权)结构的变化及其正当化问题。推动新技术在司法中应用的理由不充分,人们还需要考虑司法中蕴涵的传统价值在排序和权重上的变化是否是值得追求的。例如,是否可以出于提升纠纷解决效率的考虑而使得准确、公正与人权受到一定的减损?如果可以,限度在何处?
此类问题更为具体和贴近技术实践,既关乎新技术运用中的规范性限制与约束,也涉及新技术实现的解决方案或实用侧面。
第四章讨论公共司法大数据的合理利用边界与规制。法治的司法理想是由“法律”而不是“审判者”决定案件的结果。但在大数据的场景下,现实主义者在半个多世纪前提出的模型(裁判者的倾向与态度决定了案件结果)似乎更接近现实,放任司法大数据滥用的后果将严重地挑战法治的理想,因此有必要厘清其边界并给予适当规制。
第五章论述法律推理模型的重构与可计算化实现方式。人类决策者的法律推理以人类模糊决策的方式进行并以自然语言展开,在技术层面上,如何建构便于机器处理的可计算模型来实现自动化决策或智能审判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第六章剖析智能辅助司法审判系统核心算法的透明性与可解释性。与上述挑战相关的是人类的推理往往是可解释且透明的,不但“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但智能审判系统的算法却很难做到这一点。晚近的人工智能技术发展正朝着可解释算法的方向前进,而司法中运用人工智能必须考虑到这两个要求。
本书的下篇研究的是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应用与配套机制。下篇内容共十二章,概括而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应用,以及新技术在司法中运用的配套机制设计。
这是本书重点关注的内容,理论与技术层面的问题只有投射到实践应用当中,才能得到有效反馈,我们才能有针对性地设计预防和规制路径。
第七章关注大数据背景下的犯罪预测。犯罪预测大数据化改变了传统警务的执法模式,提升了犯罪预测的效率与精确度,确保执法过程证据留痕与可追溯。但“黑数据”现象、数据获取过度侵犯个人隐私、算法不透明导致的歧视偏见以及数据壁垒的存在,给科学的犯罪预测造成了一定风险。
第八章阐述大数据背景下侦查权的基本定位与法律规制。准确定位大数据侦查是有效控制犯罪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要求。大数据侦查本质上应是一种强制性侦查措施,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尚未将其纳入强制性侦查措施且缺乏有效监督。根据合法性原则和比例原则,有必要以公民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构建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制。
第九章介绍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是以数字检察战略为指引、以检察权的国家法律监督权性质为基础、以数字检务实践为依托的一种新型法律监督理论。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呈现出并行监督、类案监督、主动监督、有效监督等特点。但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风险,未来可考虑从法定主义和比例原则等角度对其进行规制,以推动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
第十章探讨全域数字法治监督体系的构建。全域数字法治监督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指导思想与构建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相融合的新理念。不仅实现了法治监督体系由零散到聚合的跨越,还充分利用了数据赋能,拓宽了法治监督体系的广度和深度。全域数字法治监督的核心在于构建让权力运行更加顺畅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在构建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枢纽作用。
第十一章论述数字时代不起诉制度的机遇、困境与变革。数字技术在辅助量刑预测、羁束检察裁量、个性化监督矫治等方面发挥的作用有助于规范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数字时代下不起诉制度也面临内外双重困境,突围之路在于明晰数字化评估与不起诉裁量间既联袂互动又适度分离的关系,在运用数字技术前主动开示数据并提供救济管道,同时寻求数字化监督考察平台的多部门联通共建。
第十二章指出人工智能裁判的运行逻辑和审判中心主义的内在机理存在显著冲突。弱人工智能裁判的实践样态与强人工智能的未来图景已造成对基本的司法原则和价值的减损,并使得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诸多制度设计被动摇。应通过规制算法“黑箱”、限制人工智能裁判的适用、保障人工智能裁判中的律师参与、强化基于人机协同的说理等措施,消解技术融入司法所产生的冲突,以实现人工智能裁判在绩效和程序上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第十三章围绕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的机遇、挑战与风险防范展开。现代科技融入刑事辩护,是司法与科技深度融合的外有引力和刑事辩护实质需求的内生动力共同使然的结果。现阶段,面对智慧公安、智慧检察和智慧法院的快速发展,我国刑事辩护变革正在发生但相对滞后。拥抱现代科技的同时,应警惕诸如人工智能进入刑事辩护的风险、律师面对科技问题的辩护乏力、辩护活动信息安全的潜藏风险等现实挑战。
第十四章研究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的运用中呈现定位泛化的特点,审查判断规则主要围绕“求真”展开,关联性审查本质上仍是“求真”,合法性审查亦主要是为了保障真实性。应在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平衡“求真”和“求善”的双重价值,以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第十五章分析区块链司法存证的应用及其规制。区块链司法存证的运用尚不能完全解决信任问题,对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等证据规则有直接影响,并给刑事辩护带来了巨大挑战。法律规制的重点是需要保障上链前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应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的电子数据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区块链特性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以及解决区块链存证中的鉴真等问题。
在探讨了理论与技术研究以及实践应用之后,我们必须认识到新技术引入司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须考虑相关配套机制设计,这样才能实现其原初的设计图景与实施目标。
第十六章以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社会性推广的问题与完善为主题。以智能审判辅助技术为内核的ODR方案社会性推广应用与公私合作框架设计加持之后的司法活动或准司法活动,或许不再应当被视作一种“稀缺的”公共资源。司法是纠纷解决的最后防线意味着人们会预测司法的权威解决方案以便解决当前的纠纷。因此,可以想象智能审判辅助技术面向社会开放,甚至以公私合作的形式通过市场来提供准司法服务。
第十七章研究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困境破解与机制设计。人工智能技术加强了法官自动化决策机制的设计与整合(类案推送、裁量基准建议、自动化生成判决书等)。现有的诸多新技术必须与现有审判流程管理的体制机制结合起来,以真正确保审判机关和裁判者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判决。不能因为不合理的机制设计而约束人的能动性并使得审判质量下降。
第十八章分析智慧司法背景下在线诉讼发展的困境与消弭。在线诉讼的模式突破了原有庭审的诸多司法理念(直接言词、交叉询问等),这就需要在制度上创新,设计出一套适合在线诉讼的程序。同时,也需要克服在线诉讼带来的诸多技术瓶颈和挑战。
先哲曾说过:“提出一个问题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面对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在司法中的运用,需要在诸多的问题中凝练出关键性的新问题,这要求有创造性的想象力,标志着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的不断进步。本书所提出的两个维度、十八个问题,只是研究的起点。我们期待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各位同仁共同努力,在法治和理性的光辉中为司法插上“科技的翅膀”。
数字时代,现代科技的迅猛发展深刻地改变了司法的现实样态。大数据法律监督、互联网审判、智能辅助裁判等正在中国发生的鲜活的司法实践,在为司法研究提供生动样本的同时,也对司法理论提出了全新而又深刻的挑战。本书分为两部分:上篇探讨现代科技引入司法的总体规范性问题,以及技术本身在司法中运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问题;下篇研究现代科技在司法领域中的实践应用,以及新技术在司法中运用的配套机制设计。未来已来,通过对数字时代司法变革的体系性思考,本书尝试探讨数字化背景下的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以期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体现司法担当。
附 录 域外数字时代的司法变革文献综述——以英、美、澳、法、德五国为例
胡铭,法学博士,浙江大学求是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光华法学院院长,兼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国家“2011计划”浙江大学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主任、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聘研究员、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入选第九届全国杰出青年法学家、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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